3)第一千四百一十二章 另一代表_我有一个小世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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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。

  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。多次介绍、诱骗、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。对一般参加者,则不予追究。

  根据最高人-民-法-院于1999年6月18日《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》第2条规定:“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,或者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设立后。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,不以单位犯罪论处。”

  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,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,不以单位犯罪论处,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。

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,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。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,为国家法规所禁止。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,仍然实施这种行为。且对危害结果的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。

  简而言之,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。是牟利性犯罪,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。

  非法传销: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,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“特许加盟经营”、“自愿连锁经营”、“网络资本运作”、“市场营销”、“连锁销售”、“纯资本运作”、“民间互助理财”、“人际网络”、“原始股基金”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,逐步演变为借用传销组织体系形式和计酬方式。不销售商品或以销售商品、提供服务为幌子。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,本质是一种有组织诈骗活动,以非法占-有他人财产为目的。

  尽管各种变相传销的名字表述不同,但其行为却如同一辙:1、参加者通过缴纳“人头费”或“资格费”或者以认购商品(含服务)等形式变相缴纳“人头费”或“资格费”取得加入、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;

  2、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展下线人员,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;

  3、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;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展人员数量决定,

  传销是多层次直销中的一种,主要区别是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,而多层次直销一般不收入或少收入入会费。

  (从这里可以看出。传销收取高额入会费,是一种**裸的诈骗。其危害人们已广为认识。

  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,成型于战后的日本。

 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、严厉打击,可是以暴利为诱饵欺骗他人非法推销劣质或走私商品、大肆偷逃税收的传销活动,展到今天,其手段更加隐蔽,危害性也更大。而且还有融入黑--社--会乃至向经济---邪---教展的趋势。那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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